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益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影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