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益第二十八条有效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中不得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妇女的内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