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益第二十七条有效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妇女的生命健康权、隐私权、荣誉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