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或者占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日。确需延长女职工工作时间或者占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日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或者安排补休。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