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姻、怀孕或者生育情况为由,直接或者变相在薪酬待遇、职务任免、职务升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方面,歧视女职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