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条有效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规章制度中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用人单位因企业转产、经营方式调整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女职工,损害女职工的利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