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九条有效各类学校的女毕业生,依法享有与男毕业生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