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妇女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拓展妇女就业渠道,促进妇女平等就业,鼓励、支持妇女自主创业。在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紧缺工种培训等专项培训中,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应当保证妇女与男子平等地接受培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