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七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有困难的女性青少年就学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