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同住适龄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并保证流动人口中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接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