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五条有效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对女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和自我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女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和安全保卫措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