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妇女活动中心,为妇女提供学习、交流、活动场所。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展妇女体育活动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