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三条有效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有计划地培养、选拔、任用女干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