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经过提名、推荐、酝酿、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本市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占适当比例。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代表、女委员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