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妇女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管理创造条件。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