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正常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排污单位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