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企业和项目的;(二)新建、改建、扩建污水不能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的;(三)在工业园区以外新建、扩建除污染治理项目外的工业项目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