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或者擅自停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