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水集中处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高耗水行业和重点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实施中水回用。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具备条件的已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建设中水回用利用设施。符合中水使用条件的单位应当使用中水。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