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水集中处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各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和弃置,不得排入水体;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泥安全处置设施建设,逐步推行对各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集中处理。污泥集中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