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应当包括饮用水水源周边产业布局、饮用水水源安全调查评价、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饮用水水源调(输)水工程建设、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及应急预案等内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