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水集中处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征收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排污者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