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水集中处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运营单位应当限制或者减少区域内工业污水接纳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水污染物。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