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房屋居住权的处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并考虑居住的实际需要和住房的来源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