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国家、集体、个人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共同投资购买、建造的住房,其房屋是共同投资人的按份共有财产。但投资方之间或者投资方与第三方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关系的解除或者共有份额的转让,应当贯彻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