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因分居而涉及的国家、集体所有房屋的居住权处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与个人共同投资、建造房屋的居住权处理,也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