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第三章 房屋投资款的结算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因房屋投资款的结算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市、不设区的市、区房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市、不设区的市、区房产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