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个人投资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居住权调整以后,取得部分产权和居住权的个人,应当按房屋现有价值结算返还失去部分产权和居住权的个人的投资份额,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