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第二章 房屋居住权的调整第十三条已废止一方当事人迁出享有居住权的房屋而租住私房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月补偿租住私房的部分租金,也可以作一次性补偿。一方当事人另行购买住房或者迁居其他住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另一方当事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