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第二章 房屋居住权的调整第十二条已废止因房屋居住权的调整而扩大居住面积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承担扩大居住面积部分的费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