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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第二章 房屋居住权的调整

第十二条

已废止

因房屋居住权的调整而扩大居住面积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承担扩大居住面积部分的费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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