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第二章 房屋居住权的调整第十一条已废止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由夫妻实际居住不满五年的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应当由承租人居住;另一方当事人迁居确有困难,又具有分隔条件的,也可以分隔居住,但有迁居条件时,应当迁居。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