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供水、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等专业规划由市、县(市)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