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在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