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条已修改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统筹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实行开源与节流并举,优化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科学利用再生水。城市建设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对耗水量大、水污染严重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建设项目应当加以限制。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