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关闭的,强制拆除或者关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