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开凿取水井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井予以封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对取水井予以封闭,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