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水库及用水安全活动的;(二)围湖造地,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湿地以及其他影响水库、河道功能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