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水库及用水安全活动的;

(二)围湖造地,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湿地以及其他影响水库、河道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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