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并按照实际计量值缴纳水资源费。超出取水计划(定额)的部分,应当累进加价缴纳水资源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