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