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推动本地法人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的设立和发展,增强其竞争力和影响力。对本地法人金融机构的设立、增加注册资本、上市、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