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第七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支持、引导服务于蓝色经济、科技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农村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外向型经济的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的设立和发展。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