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城市间、区域间金融合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开展金融交流与合作,提高本市金融的区域竞争力、辐射力和影响力。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