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金融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金融发展规划应当包括金融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