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金融发展用地及功能,优化金融发展空间布局。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保障金融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