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第二十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在县域和农村设立营业网点,鼓励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贴。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