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在县域和农村设立营业网点,鼓励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贴。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