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提倡和引导民间融资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引导民间融资主体利用公证、登记、抵押、质押等形式,规范交易行为。鼓励、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平台,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登记、交易结算、评估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