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未经备案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