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接收的建筑废弃物,或者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产品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