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或者未按照经审核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